1.什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益事业:(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要具备: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4.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5.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6.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哪些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有三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有五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