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总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会长2万元/年、副会长1万元/年、常务理事7000元/年、理事30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总会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须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总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总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以及总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总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2015年11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