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Federation of NGOs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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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总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会长2万元/年、副会长1万元/年、常务理事7000元/年、理事30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总会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必须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总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总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以及总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总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2015年11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