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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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大讲堂 一、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有效形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现状:国际上政府购买服务占社会组织收入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占1/3,发达国家平均占48%,其中德国65%,英国45%,美国40%,日本38%,印度36%,韩国29%。中国政府购买服务刚刚起步、比例较低,有的地方尚未开始。发展不平衡(地区不平衡、部门不平衡),政策不够稳定。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四个关键点 第一,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四,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的三种主要方式:招投标、公益创投、直接委托。公益招投标(政府采购)侧重“招”字。由政府提出购买服务项目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社会力量参与竞标,中标者获得政府的项目经费资助。公益创投侧重“创”字。由社会力量发现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发设计符合购买方要求的服务项目,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购买方同意的,获得政府项目经费资助。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政府承担、项目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它是政府创新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支持。采用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公益创投的作用包括: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强化社会参与;精准满足服务对象多元化需求,提高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的作用:客观、公正、公平选择承接机构,减少购买方的风险;把好项目质量关;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性;有效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三、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识不足,缺乏动力;购买方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不清楚要购买的内容与方式第三方机构选择不当;制定的办法和项目申请表还不完善、不规范,缺乏项目的基本要素;少数地方存在“寻租”现象;不考虑管理费和项目人员经费,造成社会组织做假账;商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了解如何评估服务项目;购买方自己操作,质量难以保证;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混为一谈;购买行为“内部化”,很大一部分流向政社不分的组织或关系户,民间组织得到的很少,导致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延伸;缺乏服务评价和监督的标准,把活动当项目,把产出当成果。
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主要表现 1、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服务能力不强; 2、内部治理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3、政社不分、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 4、社会公信力偏弱; 5、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
五、社会组织如何有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一、要坚持公信力。公信力(名词)就是组织或个人应为某件事向利益相关者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有责任接受质询。公信力不等于自律,而是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 第二,要做有成果的项目。成果是服务对象的改变和收益,是在外部的。以目标为导向的项目计划要回答的问题有: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项目?项目的服务对象(主要客户)是谁?项目要满足客户什么需求?项目目标是什么,如何衡量?项目如何实施?做公益项目、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一定要有一种注重成果的心态!在做项目前一定要想明白项目的成果是什么。目前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把活动当项目,把产出当成果。
第三,要精心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五,要创新。创新就是“建立新的、更好的方式以达成有价值的目标”。 第六,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资源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 |